華沙公約 第四條 第一款
如果在歐洲發生了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對一個或幾個締約國的進攻,每一締約國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的權利,個別地或通過同其他締約國的協議,以一切它認為必要的方式,包括使用武裝部隊,立即對遭受這種進攻的某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給予援助。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進入90年代,隨著華沙條約組織的解散和蘇聯的解體,歐洲的政治與安全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北約的職能轉變為政治軍事組織,所要面對的議題也從過去的軍事威脅,擴散到全球恐怖主義、能源安全、全球暖化、疾病、網路攻擊、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等多元問題上。
各締約國同意對於歐洲或北美之一個或數個締約國之武裝攻擊,應視為對締約國全體之攻擊……」—北大西洋公約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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